| 香 港 家 書 -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專 員 吳 斌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在 香 港 電 台 播 出
我 想 念 的 母 親 :
想 不 到 你 在 那 遙 遠 的 地 方 , 仍 然 對 這 裡 發 生 的 一 切 瞭 如 指 掌 。 你 見 我 上 任 一 年 以 來
, 處 理 了 很 多 私 隱 問 題 , 但 是 奇 怪 對 於 香 港 人 最 近 廣 泛 討 論 藝 人 私 隱 的 問 題 , 我 似
乎 並 無 參 與 討 論 。 其 實 , 香 港 現 有 的 私 隱 法 例 , 主 要 是 規 管 收 集 同 埋 使 用 個 人 資 料
的 行 為 , 但 對 新 聞 工 作 活 動 卻 有 相 當 的 豁 免 空 間 。
十 年 前 , 政 府 為 了 保 障 市 民 的 私 隱 權 益 , 以 及 配 合 電 子 商 貿 發 展 , 讓 個 人 資 料 可 以
在 已 實 施 資 料 保 障 法 例 的 國 家 自 由 流 通 , 由 立 法 局 通 過 了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條 例 。 這 條
例 建 基 於 國 際 認 可 的 保 障 資 料 原 則 , 達 致 歐 盟 標 準 。 當 時 , 資 訊 科 技 和 電 子 傳 送 資
料 都 是 剛 剛 起 步 , 所 以 條 例 較 注 重 「 說 服 性 」 的 效 果 , 而 不 是 靠 重 刑 來 對 付 違 例 的
情 況 , 以 免 影 響 商 業 發 展 。 時 至 今 日 , 社 會 狀 況 已 經 不 同 , 個 人 資 料 外 洩 可 能 引 致
嚴 重 的 身 份 盜 用 問 題 , 於 是 有 很 多 人 開 始 有 不 同 的 意 見 , 有 人 認 為 條 例 的 罰 則 太 輕
, 又 有 人 甚 至 認 為 應 該 將 違 反 條 例 列 為 刑 事 罪 行 ; 但 是 社 會 暫 時 未 有 共 識 。 我 同 意
條 例 有 改 善 空 間 , 在 這 一 方 面 , 我 已 經 向 民 政 事 務 局 提 交 建 議 書 , 希 望 能 夠 盡 快 交
由 立 法 會 討 論 。
這 幾 個 月 , 香 港 接 二 連 三 發 生 了 幾 宗 洩 漏 個 人 資 料 事 件 , 引 起 社 會 巨 大 迴 響 , 若 你
問 我 究 竟 是 甚 麼 原 因 。 我 想 是 因 為 個 人 資 料 現 在 可 以 在 極 短 時 間 內 在 互 聯 網 上 大 量
傳 送 , 偶 一 不 慎 , 就 會 引 發 嚴 重 的 私 隱 問 題 。 例 如 警 監 會 事 件 , 就 一 次 過 洩 漏 了 二
萬 人 的 個 人 資 料 , 為 了 查 清 事 件 , 我 和 我 的 同 事 花 了 很 多 時 間 , 會 見 了 一 切 有 關 人
士 , 調 查 完 成 後 , 寫 了 一 份 詳 細 的 報 告 , 日 後 會 根 據 條 例 發 表 報 告 。 我 現 在 關 心 的
是 , 希 望 同 類 事 件 不 會 再 發 生 。 所 以 , 我 已 經 聯 同 IT 業 界 人 士 , 制 訂 指 引 讓 業 內
人 士 遵 從 , 及 舉 辦 研 討 會 學 習 改 善 處 理 個 人 資 料 的 手 法 。
最 近 , 我 要 處 理 兩 宗 同 指 模 識 辨 技 術 有 關 的 調 查 , 其 中 一 宗 是 一 間 小 學 要 求 學 生 用
指 模 機 來 報 到 和 買 零 食 , 另 一 宗 是 一 個 辦 公 室 利 用 指 模 機 來 提 高 貴 重 物 品 的 保 安 。
同 樣 是 使 用 指 模 機 , 但 我 要 考 慮 不 同 的 因 素 。 指 模 是 高 度 敏 感 的 個 人 資 料 , 很 多 人
覺 得 只 有 犯 罪 才 會 被 人 套 取 指 模 , 所 以 除 非 有 充 分 的 理 由 , 例 如 保 護 貴 重 財 物 , 否
則 , 不 應 該 隨 便 收 集 。
除 了 接 受 投 訴 和 調 查 , 推 廣 及 公 眾 教 育 亦 是 我 的 職 責 之 一 。 我 覺 得 有 些 機 構 忽 略 了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的 重 要 性 , 以 沒 有 資 源 、 稍 後 跟 進 等 藉 口 , 拒 絕 正 視 這 個 問 題 。 我 最
近 為 酒 店 業 舉 辦 了 一 個 推 廣 活 動 , 向 超 過 2 萬 名 酒 店 從 業 員 傳 遞 保 障 客 人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的 訊 息 , 能 夠 得 到 全 港 大 半 數 知 名 酒 店 的 參 與 , 令 我 覺 得 非 常 開 心 。
在 這 個 科 技 先 進 的 年 代 , 要 保 障 個 人 資 料 私 隱 確 實 不 容 易 , 最 理 想 的 境 界 , 當 然 是
可 以 「 預 防 」 濫 用 或 洩 漏 個 人 資 料 。 怎 樣 預 防 呢 ? 其 中 一 個 方 法 , 是 加 強 巡 查 行 動
方 面 的 工 作 , 我 的 同 事 每 日 都 留 意 有 沒 有 涉 嫌 違 反 條 例 的 事 情 發 生 , 會 同 我 商 量 ,
決 定 是 否 需 要 主 動 查 詢 或 者 展 開 調 查 。 另 外 , 我 亦 正 籌 備 依 照 法 例 建 立 資 料 使 用 者
登 記 冊 , 掌 握 機 構 收 集 或 使 用 資 料 的 情 況 。 在 個 人 資 料 大 量 流 通 的 今 日 , 我 相 信 是
時 候 推 行 這 個 制 度 去 更 有 效 保 障 市 民 的 個 人 資 料 。
在 國 際 層 面 , 私 隱 保 障 是 已 發 展 國 家 一 個 愈 來 愈 重 要 的 人 權 議 題 。 在 11 月 , 我 會
在 香 港 主 持 亞 太 區 私 隱 專 員 會 議 , 出 席 的 會 有 澳 洲 各 省 、 新 西 蘭 的 私 隱 專 員 , 同 南
韓 的 代 表 , 同 時 亦 會 邀 請 泰 國 、 澳 門 、 和 加 拿 大 的 代 表 出 席 。 到 時 我 也 要 忙 碌 一 番
, 但 是 , 我 對 我 的 工 作 實 在 喜 歡 , 所 以 不 覺 得 辛 苦 , 反 而 常 常 感 恩 惜 福 呢 !
兒 子 斌
二 零 零 六 年 九 月 二 十 三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