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立受私隱保障的和諧社會
專訪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鄧爾邦
訪問新上任個人資料私隱專員鄧爾邦,與窺探其個人底蘊絕對是兩回事。除了由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所提供之簡介中可略知鄧的背景
- 由事務律師轉為訟務律師及前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首席律師,擁有接近35年法律經驗,鄧聲明只願談「私隱」,不談私事。「談私隱吧,對工作以外的我,讀者大概也沒甚興趣知道吧!」就是他這樣輕鬆的態度,決定了訪問一個這麼嚴肅的話題的語調。
何為私隱
「私隱存在於任何多過一個人的社會裡。當兩個人相互交流,他們便會得到對方的個人資料。私隱於不同時間對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定義。在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保障個人資料的私隱權;而私隱是否應超越這範圍,則有待社會各界的討論及定案。至於收集或使用個人資料本身並不構成一項罪行,只要雙方同意便成;而私隱權所強調的正是『同意』和『透明度』。所以,個人資料保障並不等同禁止使用別人的個人資料,而是保障資料來源確保該資料不被誤用或濫用的權利。」
經濟發展的自然進程
「由於經濟活動帶來跨越國界限制的個人資料相向流動,使其變得難以控制及監管,保障個人資料的概念遂成為經濟發展的自然進程。於一九八○年,經合組織(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就幾項『資料保障』原則達成共識,以避免個人資料被濫用。於一九九五年,歐盟(歐洲聯盟)制定了個人資料保障的指引
,要求有貿易往來的歐洲國家遵守。其中最重要的一環,就是任何成員國若基於商業理由需要將任何個人資料經電子媒介傳送至另一個國家,必須肯定該國已有一套資料保障的法律機制存在。」
科技與個人資料的保障
鄧繼續解釋:「個人資料保障的需要亦由於現代科技的進步而衍生。科技與商業息息相關,能協助推動經濟活動,因為科技能讓許多人即時處理、傳送及分享大量資料及人類活動資訊。大量個人資料亦具有重要的商業價值,因為當個人資料聚集成關鍵性的大量資料,便可以產生顯示個人概略及行為模式並具『經濟價值』的寶貴數據,有助營商發展及操控市場表現。此外,個人資料亦具有非經濟的『社會價值』,政府便是依賴大量的個人資料而執行管治。由此可見,科技構成潛在的私隱問題,因此亦必須立例監管透過科技收集、處理及使用個人資料。」
私隱在香港
「香港私隱條例是由一個共識而產生,就是若科技能夠處理和傳送大量有關個人的資料,而當事人或許未曾考慮到該資料的用途,便會出現私隱權被妥協的危機。為了避免那些資料被使用者濫用,便有落實保障資料提供者的法律的必要。這並非許久以前的事,但我可以很驕傲地告訴你,香港在私隱權的立例與執行方面均非常完善,可謂走在世界上眾多國家之前;而身為世貿(世界貿易組織)的創始成員之一,我們的私隱條例亦均符合經合組織和世貿的最佳準則。」鄧以一臉滿意的笑容補充說。
私隱在日常生活
私隱的概念及法例與我們的日常生活其實息息相關。「私隱關乎個人的層面。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個人資料泛指任何與個人身份聯繫的資料,例如姓名、地址、電話號碼、身份證、病歷,甚至個人信貸資料及作為公司員工的工作表現評估等。法律確保資料使用者以貫徹始終的目的去收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並須保持資料更新及準確;而個人亦有權取得資料使用者所保存的資料及更改錯誤。」
公眾對私隱的理解
依鄧所見,在香港這個華人主導的社會實施私隱法例算是(在某程度上甚至是出乎意料地)很成功。「你會為香港人很快便接受了私隱這個概念而感到詫異。自公署於五年前成立至今,我們已接獲超過八萬五千個查詢,而當中有二千七百多宗已被處理的投訴個案,足以證實這一點。市民的查詢亦由簡單而漸趨複雜,例如早期的查詢大多圍繞身份證及信用卡號碼的使用,但現在則進步至有關病歷、個人信貸資料及有關在職的記錄等。事實上,私隱是一個蛻變中的概念,並非絕對的。我們現有的法例或為保護個人資料不被濫用而提供了準則,但它將私隱的定義、界限及法律保障所及的範圍這些更廣的議題留有空間;社會整體需要議論及最終尋求社會及經濟需求與個人對私隱權的期望之間的平衡。」
私隱與公司團體
香港的公司亦似乎樂於接受私隱的概念。「我敢說香港大部份的大公司均已透過執行符合私隱條例的措施及政策而實踐私隱的原則。私隱原則的機制不應被視為限制性的,而是有利於建立一個具經濟價值的公平及開放的營商環境,因此,小型企業不應有所卻步。使公司的政策合乎私隱的要求,只需在處理個人資料的程序中注意幾點:.一」個人資料要以公平的方式收集;二」資料的使用要符合收集時所提出的用途;三」資料的接收及保存不應超過必須的時間;四」個人資料提供者有權翻查及更改過時的資料。
」
使命與遠見
「目前大部份香港人對私隱的觀念和出發點仍是偏向以自我為中心,畢竟,這是一個較新的法例。我相信,理解私隱從尊重別人的權利而出發是最好的,但這需要對別人的私隱有一種發自內心的尊重,並非與生俱來的情操;況且,人總是對別人有好奇心。要達致我們的目標,需要以教育出發,並培養一種互相尊重的文化。個人資料私隱專員公署的重要角色之一,就是從私人利益與社群需要及意向之間取得平衡的觀點出發,給予立例建議;而法例應可促成互相尊重及了解,而非倚賴行使私隱權來達致一個更和諧的社會。這亦是為何我們視教育青少年為工作上的大前題及重要一環。我期望我們的社會最終能以尊重別人的私隱為常理,而法律只是落實這個常理的工具。」
原文轉載自信和集團「信和之友」通訊《領域》,二零零二年一月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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