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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私隱問題

 


Topical Issues
 

 
Question 我是一間茶餐廳的東主。近期有大量面值一千元的偽鈔流入市面,為免收到偽鈔引起損失,我可否登記顧客的身份證號碼,以便出現問題可以追究?
Answer 你的查詢與收集身份證號碼有關。根據私隱專員發出的《身分證號碼及其他身分代號實務守則》(下稱「守則」),一般來說,除獲法律授權外,資料使用者不能強制要求任何個人提供身份證號碼。此外,除非屬守則准許收集身份證號碼的情況,否則不應收集身份證號碼。你不能以避免收到懷疑偽鈔為由而收集顧客的身份證號碼。若對鈔票的真偽有懷疑,應聯絡警方。



 
Question 政府部門可否在屋邨一些聚賭及小販問題嚴重的「黑點」地方,例如涼亭及公園安裝閉路電視,以打擊此等問題?
Answer 在未獲悉確切情況前,公署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

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個人資料」是指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有關資料是儲存在記錄內,可加以處理或查閱,並且從該等資料可直接或間接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一般來說,收集個人資料此行為的要素是該資料使用者必須藉以收集及編輯一名個人的資料,而該名個人的身份是必須已被資料使用者識辨,或資料使用者是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

一般而言,如純粹為了保安理由在公眾地點安裝監察攝錄系統,未必構成收集個人資料(除非針對某一或某些特定個人而收集有關他的資料),有關情況可能不受條例的管限。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亦可能會引致個人資料的收集。舉例來說,當發生了一特別事件,有關當局須翻查攝錄了的紀錄,而涉及要確認一特定個人,則有關情況便可能涉及個人資料的收集。因此,擬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機構最低限度應在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位置設置明顯的告示牌,述明已進入受監察地帶、安裝的目的及處理記錄的方法。

一般而言,機構必須為履行其職能或活動的合理及合法的理由下,才能安裝監察攝錄系統,例如為保安理由、監察違法行為(如高空擲物、全城清潔小組於衛生黑點安裝閉路電視)等。公署建議機構在決定安裝監察攝錄系統前,應確定目的,先評估進行監察所要管理的風險,並考慮有否其他可替代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以盡量平衡個別人士的私隱權益及不影響機構的日常運作。

而當決定安裝監察攝錄系統後,公署建議機構在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位置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告示牌應儘量接近攝錄機的安裝位置、字句清晰及明顯),讓市民或有關人士得知有機會被攝錄及攝錄的理由,以提高透明度。公署建議有關機構應就此制訂政策,明確述明有關錄影帶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使用,甚麼人士才可翻查及披露錄影帶的內容。另外,機構亦須制定錄影帶的保留期間,須依期刪除錄影帶資料,並且確保錄影帶保存在安全地方。

總的而言,公署對在公眾地點使用監察攝錄影機的立場是必須在公眾利益與個人資料私隱之間取得平衡,資料使用者應以公平、具透明度及尊重私隱的態度去處理有關問題。



 
Question 上司可否監察僱員的電郵及電話通話?
Answer 僱主在決定進行監察之前,應對所須處理的業務風險及監察活動對僱員的個人資料私隱的影響作出周詳考慮,以評估是否確有需要進行這類監察活動。僱主應考慮是否尚有其他可行方法,藉以減低監察活動所造成的不良影響。在進行監察時,僱主應實施明確的僱員監察政策,並將有關政策傳達受影響的僱員。此外,僱主亦應妥善使用,保留及處理收集得的個人資料,以免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



 
Question 家傭的僱主可否在家中安裝監察攝影機?
Answer 上文所述的評估程序亦適用於此情況。鑑於家傭的工作地點同時亦是有關僱員的休息地方,僱主應慎重考慮是否確有需要進行監察活動,以及考慮有關活動的合理性及公開性。故此,僱主應告知僱員有關監察活動,而且只限在目標地點進行監察(不得在所及其他私人空間進行監察),以及清楚述明進行監察的目的及攝錄記錄的保留期間。。



 
Question 僱主可否安裝針孔攝影機?
Answer 公署不鼓勵僱主進行隱蔽式監察,尤其不應以此方式作為一項預防措施。除非出現特殊情況,因而有理據進行這類監察,例如「合理地懷疑」有不合法活動及無其他可行辦法,否則隱蔽式監察只可作為無辦法之中的最後一項辦法。



 
Question 假如僱員發覺僱主無遵守指引的規定,僱員可以怎樣做?
Answer 他們可向私隱專員投訴。私隱專員會向僱主跟進有關投訴,並且在研究有關個案時參照指引所建議的良好行事方式。如僱主不合作及違反保障個人資料的法律,則私隱專員可向有關僱主發出執行通知,指令他們採取補救措施。如有關僱主不遵守執行通知的規定,則可能會受到刑事制裁。



 
Question 我是「甲銀行」的客戶,最近收到這間銀行一名職員的電話,向我推銷投資產品。其對於這類直銷電話,我深感厭煩,究竟有沒有辦法可以阻止機構使用我的個人資料進行直銷呢?
Answer 《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中有關直接促銷的條文規定,凡資料使用者在首次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時,必須告知有關當事人他可要求資料使用者停止將他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如有關個人提出此項要求,資料使用者須在不收取費用的情況下停止如此使用有關資料。條例列明,任何利用郵寄、電子郵件、傳真或電話向某名特定人士進行直銷的做法,都受上文所述的規定管限。

即是說,「甲銀行」在第一次使用你的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時,必須要告訴你,你有權要求它停止使用你的個人資料於直銷用途上。如你提出了這個要求,「甲銀行」便應該停止向你發出直銷資訊。

雖然條例並沒有規定市民應採用甚麼方式向機構提出以後不再接收直銷資訊,但公署認為較妥善的方法是以書面提出。如果你在提出有關要求後,該機構仍繼續使用你的個人資料向你直銷,便有可能違反條例的上述規定,你可向公署提出投訴。請按此瀏覽向公署提出投訴的程序

如希望進一步了解使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的詳情,請參考公署發出的《資料概覽 -- 個人資料私隱 : 電話促銷活動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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