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獲悉確切情況前,公署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個人資料」是指與一名在世人士有關的資料,有關資料是儲存在記錄內,可加以處理或查閱,並且從該等資料可直接或間接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一般來說,收集個人資料此行為的要素是該資料使用者必須藉以收集及編輯一名個人的資料,而該名個人的身份是必須已被資料使用者識辨,或資料使用者是有意圖或嘗試去識辨該名個人的身份。
一般而言,如純粹為了保安理由在公眾地點安裝監察攝錄系統,未必構成收集個人資料(除非針對某一或某些特定個人而收集有關他的資料),有關情況可能不受條例的管限。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亦可能會引致個人資料的收集。舉例來說,當發生了一特別事件,有關當局須翻查攝錄了的紀錄,而涉及要確認一特定個人,則有關情況便可能涉及個人資料的收集。因此,擬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機構最低限度應在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位置設置明顯的告示牌,述明已進入受監察地帶、安裝的目的及處理記錄的方法。
一般而言,機構必須為履行其職能或活動的合理及合法的理由下,才能安裝監察攝錄系統,例如為保安理由、監察違法行為(如高空擲物、全城清潔小組於衛生黑點安裝閉路電視)等。公署建議機構在決定安裝監察攝錄系統前,應確定目的,先評估進行監察所要管理的風險,並考慮有否其他可替代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較不侵犯私隱的方法,以盡量平衡個別人士的私隱權益及不影響機構的日常運作。
而當決定安裝監察攝錄系統後,公署建議機構在安裝監察攝錄系統的位置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告示牌應儘量接近攝錄機的安裝位置、字句清晰及明顯),讓市民或有關人士得知有機會被攝錄及攝錄的理由,以提高透明度。公署建議有關機構應就此制訂政策,明確述明有關錄影帶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使用,甚麼人士才可翻查及披露錄影帶的內容。另外,機構亦須制定錄影帶的保留期間,須依期刪除錄影帶資料,並且確保錄影帶保存在安全地方。
總的而言,公署對在公眾地點使用監察攝錄影機的立場是必須在公眾利益與個人資料私隱之間取得平衡,資料使用者應以公平、具透明度及尊重私隱的態度去處理有關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