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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求職陷阱:遠離匿名廣告

個人資料私隱專員根據《個人資料(私隱)條例》(下稱「條例」)的規定,在二零零零年九月二十二日發出與僱傭個人資料私隱有關的《人力資源管理實務守則》(下稱「守則」)。守則在二零零一年四月一日起生效。

在招聘廣告方面,守則訂明如刊登廣告者在招聘廣告中直接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則必須述明自己的身分及有關資料的擬使用目的。此下的常問晤題闡述守則在招聘廣告方面的一些規定。


Question 就守則而言,甚麼是「匿名」招聘廣告?
Answer 一般來說,「匿名」招聘廣告是指沒有說明僱主或僱主代理人的身分的招聘廣告。

 
Question 守則是否適用於所有招聘廣告?
Answer 不是。守則只適用於直接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的招聘廣告。根據守則的規定,僱主或代表僱主的職業介紹所不准刊登直接要求求職者遞交履歷或簡歷的「匿名」招聘廣告。若廣告並無直接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則有關廣告不受守則條文所規管。舉例來說,如廣告只要求求職者用書面索取職位申請表或與僱主的代表聯絡,則並無直接收集個人資料。

 
Question 招聘廣告在甚麼情況下可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
Answer 清楚述明了身分的僱主或職業介紹所,可在招聘廣告中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只要有關資料就招聘目的而言屬足夠但不超乎適度,並且會使用於合法的用途(守則的第2章)。

 
Question 為何在招聘廣告中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的僱主須述明身分?
Answer

不透露本身或受託職業介紹所的身分的僱主可能屬以不公平的方式收集個人資料,因而違反條例的保障資料第1(2)原則(下稱「第1(2)原則」)的規定(各項保障資料原則載於本資料概覽的末頁)。第1(2)原則訂明個人資料須以在有關個案的所有情況下屬公平的方法收集。一般來說,在不透露身分的情況下收集個人資料是不公平的。

其次,求職者有權查閱及改正所提供的個人資料。除非根據條例可免受查閱及改正資料的規定所管限,否則僱主須在收到查閱要求後40日內提供有關資料的複本。求職者如不得悉收集他們的個人資料的機構的身分,他們便無法行使查閱資料的權利(守則第2.11條)。

 
Question 如僱主希望在招聘廣告中隱藏自己的身分,他們應怎樣做才可免觸犯守則的規定?
Answer 如僱主覺得有需要在招聘廣告中隱藏自己的身分,他們不應透過招聘廣告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在此情況下,僱主可應求職者的要求,向他們提供載有僱主身分資料的職位申請表。另一方法是僱主委託職業介紹所代為收集求職者的個人資料,但必須在招聘廣告中述明職業介紹所的身分(守則第2.3.3條)。



Question 如僱主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他們可否藉展示公司的徽號,作為他們在招聘廣告中的身分識辨資料?
Answer 不可以。在此情況下,只有公司的徽號展示公司的全名,才視作符合守則的規定。

 
Question 如僱主只利用公司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作為在招聘廣告中識辨身分的資料,僱主在此情況下可否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呢?
Answer 不可以。單是公司的電郵地址、電話號碼或傳真號碼,一般不視作足以識辨僱主的身分。

 
Question 以私人身分聘請司機、園丁或家傭的人士,如他們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他們須否在招聘廣告中透露身分?
Answer

需要。所有僱主,無論是個人或機構,均須依從守則的規定。在此方面,如他們在招聘廣告中直接要求求職者遞交個人資料,個人僱主亦須表明自己的身分。如有關個人不欲披露自己的身分,則可在招聘廣告中提供電話號碼,讓求職者在提供個人資料前作進一步查詢。

 
Question 有些僱主在招聘廣告中列出了他們的傳真號碼、郵寄地址或電郵地址,但卻沒有明確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守則是否接受這種做法?
Answer 不可以。僱主在招聘廣告中列示傳真號碼、郵寄地址或電郵地址,此舉可視為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根據守則的規定是不准許這樣做的。

Question 如僱主委託職業介紹所代為進行招聘,則在招聘廣告中需要披露何人的身分?
Answer 如僱主委託職業介紹所代為進行招聘,則在招聘廣告中披露介紹所的身分已足夠(守則第2.2及2.3.3條)。

 
Question 附屬公司可否使用母公司的名稱刊登招聘廣告?
Answer 不可以。除非在招聘廣告中述明母公司代表附屬公司進行招聘程序,否則必須在招聘廣告中披露附屬公司的身分。

 
Question 僱主須否在招聘廣告中作出通知,述明求職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的使用目的?
Answer

需要。守則規定僱主必須採取所有切實可行的步驟,確保求職者獲告知條例保障資料第1(3)原則所述的須給予通知的各項事宜。一般來說,僱主可在收集個人資料之時或之前,採用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形式給予所需的通知。如僱主透過招聘廣告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招聘目的所需的個人資料,則須提供內容如下的聲明:「所收集的個人資料只作招聘用途」,作為廣告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Question 如僱主不欲在招聘廣告中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他可有其他選擇?
Answer 僱主可在招聘廣告中列示聯絡人的姓名及電話號碼,讓求職者向他索取招聘方面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另一個辦法是邀請求職者填寫由僱主發出的職位申請表,當中載有內容如下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在使用求職者所提供的個人資料時,僱主會嚴格遵守其個人資料政策的規定,並在收到要求後,會隨即提供一份有關政策的複本。」在此情況下,廣告應載有僱主的聯絡資料。



Question 如僱主欲在招聘廣告中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他可否藉刊登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而避免披露身分?
Answer 不可以。只有在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時,僱主才須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如僱主只要求求職者致電聯絡或以郵寄方式索取職位申請表,則在此階段毋須向求職者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然而,如僱主在招聘廣告中直接要求求職者提供個人資料,則必須要在廣告中述明身分。

 
Question 僱主可否在招聘廣告中要求求職者透過僱主的網址,在網上遞交職位申請表?
Answer 僱主可以這樣做,但卻必須遵守守則的規定,因為在網上收集申請表相等於收集求職者的個人資料。當僱主要求求職者透過公司的網址,以網上形式遞交個人資料時,僱主必須披露本身的身分,並且遵守提供收集個人資料聲明的規定。在此情況下,僱主可將在網上展示的收集個人資料聲明與網上申請表連接,或是在傳輸網上申請表前,在按「確定」掣時在屏幕上「跳現」有關聲明(守則第2.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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