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機構違反個人資料(私隱)條例被罰款
投訴內容
1. 案情摘要
1999年,一名顧客由信貸提供者(下稱「甲公司」)提供款項,以分期付款方式購買一件電器。在2003及2004年,儘管她已多次要求甲公司及其附屬公司(下稱「乙公司」) 不要向她致電促銷,她仍然接到該兩間公司一些推廣其貸款產品的電話。投訴人於是在2004年向公署作出投訴。該個案其後獲得解決,兩間公司以書面承諾不會再聯絡投訴人進行推廣。
2005年,投訴人收到一封由甲公司及乙公司聯合發出的信件,推廣其貸款產品。投訴人因此第二次向公署作出投訴。
在公署向兩間公司查詢期間,投訴人又收到甲公司一個促銷電話。
2. 個案關鍵
沒有按照資料當事人「拒絕服務」的要求,停止利用個人資料作直接促銷用途。
結果
由於有充足證據證明該公司違反條例第34條的規定,公署將該個案轉交警方提出檢控。甲公司被控違反條例第34條的規定。2005年12月,甲公司在粉嶺裁判法院被定罪,罰款5,000元。